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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执行
  发布时间:2014-04-09 10:30:22 打印 字号: | |

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调解作出以前,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的财物或为一定行为,以摆脱原告生活、生产经营中的暂时困境的一种制度。

申请先予执行是您的权利,但只有当您的申请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时,法院才会做出先予执行的裁定,移转执行庭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另外,您还需注意,只有下面几类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时,法院才有可能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此处的情况紧急,主要指以下四种情况:(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在保护您的权利的同时,法律也须顾及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所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您申请先予执行时,法院可以要求您提供担保,防止先予执行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无法弥补。这时,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您的申请。如果将来您输了官司,就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并赔偿对方当事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您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一定要慎重。 

责任编辑:刘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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