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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行不行,看法律规定哪些条件?
作者:吴宪  发布时间:2018-08-07 15:04:08 打印 字号: | |

       子女抚养是离婚涉及的重要内容,决定由谁直接抚养子女最重要的原则是,对子女的成长有利,法律为些规定了一些具体条件 ,现实中情况却有些复杂。本案一方当事 人未执行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判决,如今又来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法院能支持吗?

案情介绍


       果某与韩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小然(化名),2012年10月双方因琐事争吵而分居,小然正值哺乳期,就此与母亲韩某分别。


       2013年6月,韩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在庭审中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判决小然随母亲韩某共同生活,并分割相关财产。但是果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既未将财产交付韩某,亦未将小然交与韩某抚养。后韩某通过申请法院执行,将涉案财产全部执行完毕。但是果某始终拒不让孩子小然与韩某见面,致使小然不能按照判决随母亲韩某共同生活。


       2018年3月,果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然的抚养关系,韩某每月向果某支付抚养费660元,并要求韩某给付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抚养费共计23760元。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果某至今未履行该项判决内容,又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该行为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且有损司法公信力,故对果某要求变更小然由果某直接抚养及每月支付抚养费66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果某主张2012年11月至2015年10月抚养费23760元的诉讼请求,因果某直接抚养小然没有合法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果某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中,果某拒不履行离婚判决中关于子女抚养的内容。果某抚养小然于法无据,且果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损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违背了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那么,离婚变更抚养关系,究竟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符合法定情形并且通过正确且合法的途径和方式,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是可以顺利实现的。同时,法官提醒,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与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正确使用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识和朴素要求。对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和道德的惩罚。


 (来源:民二庭  吴宪)

责任编辑:刘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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