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2013年天津市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为18454元(以天津市统计局每年发布的数据为准)
2.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法院。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换言之,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规定小额诉讼案件独立的审判程序,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3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与其他一般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程序在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都不能适用。
4、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进行;还可到当事人工作场所所在地、住所地或争议发生地等进行开庭。
5、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级。
实行一审终审,即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它派出的人民法庭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服,可以通过申请再审途径解决。
6、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期和举证期。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直接开庭。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法院视情况缩短至7日内;当事人不放弃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10日的举证期限。
7、小额诉讼程适用案件。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以下三类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