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诉讼指南
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14-04-09 10:31:44 打印 字号: | |

财产保全: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给付之诉。

2、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事由。

3、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财产保全分类: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二、诉前财产保全,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措施。但需要注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十五日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申请费用。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与保全的财产数额相等。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责任编辑:刘文望
联系我们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邮政编码:301500

诉讼服务电话:12368

联系电话:022—59919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