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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职责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11 14:49:01 打印 字号: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职责清单


主要
职责

职责事项

序号

名 称

页码

1

负责刑事公诉,自诉案件,未成年犯罪案件,刑事速裁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1.1

依法审理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刑事速裁案件;

1

1.2

依法审理刑事指定管辖案件、刑事发回重审案件;

4

2

负责辖区内人格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担保物权确认除外),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合伙企业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2.1

依法审理辖区内人格权纠纷案件;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辖区内物权保护纠纷案件(所有权、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除外),所有权纠纷案件,用益物权纠纷案件,占有保护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合伙企业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类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审理辖区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本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6

2.2

依法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上列指定管辖案件;

9

3

依法审负责辖区内婚姻,家庭案件纠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权特别程序,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确认,保险合同,租赁合同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3.1

依法审审理辖区内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监护权特别程序案件;审理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纠纷案件、所有权确认案件;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1

3.2

依法审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上列指定管辖案件;

13

4

依法审负责辖区内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除外),担保物权确认,担保物权纠纷,与公司、证劵、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4.1

依法审审理辖区内合同纠纷案件(民一、民二庭管辖的案件除外);审理辖区内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件、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证券纠纷、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票据纠纷、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审理本院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

15

4.2

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上列指定管辖案件;

17

5

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5.1

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9

5.2

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上列指定管辖案件;

21

6

立案审查,不予受理案件的审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核与办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督促程序案件的审理。负责物业纠纷案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五万元以下无争议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来信来访接待管理,涉诉信访立案处理,诉讼服务热线,判后答疑,法院公告刊登等工作,负责民商事再审案件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

6.1

登记立案;不予受理案件的审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核与办理;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督促程序案件的审理;审理物业纠纷案件,供热合同纠纷案件,五万元以下无争议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审判审理刑事申诉案件;审理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案件;审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上列指定管辖案件;

23

6.2

来信来访接待管理,涉诉信访立案处理,诉讼服务热线,判后答疑,法院公告刊登等工作;

26

6.3

负责民商事再审案件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审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审查。

29

7

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行政生效法律文书。

7.1

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民事生效法律文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34

7.2

依法执行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行政生效法律文书;

36

7.3

负责本院诉讼保全文书的执行实施。

38

8

负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专项审判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8.1

依法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40

8.2

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上列指定管辖案件;

42

9

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特殊程序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9.1

依法审理辖区内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辖区内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纠纷除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4

9.2

审理辖区内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执行异议之诉除外);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

46

10

负责辖区内民商事案件,特殊程序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10.1

依法审理辖区内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辖区内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纠纷除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48

10.2

审理辖区内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执行异议之诉除外);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

 

50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一审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实施机构

刑事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刑事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2

名称

依法审理刑事指定管辖案件、刑事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实施机构

刑事审判庭

职责边界

市高级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和经本院立案刑事发回重审案件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指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2.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民事一审案件,包含人格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担保物权确认除外),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合伙企业纠纷,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侵权责任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2.2

名称

依法审理指定管辖案件;审理本庭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一庭

职责边界

市高级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和经本院立案民事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3.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辖区内婚姻,家庭案件纠纷,认定公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监护权特别程序,不动产登记纠纷,所有权确认,保险合同,租赁合同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3.2

名称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二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4.1

名称

依法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三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辖区内合同纠纷(民一、民二庭管辖除外),担保物权确认,担保物权纠纷,与公司、证劵、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4.2

名称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实施机构

民事审判第三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5.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5.2

名称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实施机构

行政审判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包含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6.1

名称

依法对应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进行审查、登记立案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一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实施机构

告申庭

职责边界

依法由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查-移送

运行要件

起诉状、申请书、申诉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6.2

名称

诉讼服务大厅的日常接待工作,包括材料接收、案件查询、法官联络、判后答疑、法律咨询、12368诉讼服务热线人工值守等工作日常涉诉来访接待工作,上访信件、网上信访的登记和处理,以及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法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关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信访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实施机构

告申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信访接待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来访-答复;来电-答复

运行要件

无当事人来访、来电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6.3

名称

依据法律规定审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物业纠纷、供热合同纠纷,五万元以下无争议借款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民事、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案件审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七十五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百八十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实施机构

告申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受理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审查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通知;审理-决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7.1

名称

依法办理当事人申请的本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实施机构

执行局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执行实施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执行-执行完毕;执行-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执行。

运行要件

当事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7.2

名称

依法执行行政非诉案件、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7.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实施机构

执行局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非诉执行案件、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执行-执行完毕;执行-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中止执行。

运行要件

当事人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书;上级法院指定执行、交叉执行法律文书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7.3

名称

诉讼保全文书执行实施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实施机构

执行局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诉讼保全文书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裁定。

运行要件

当事人提交保全申请、担保。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8.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芦台中心法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8.2

名称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实施机构

芦台中心法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9.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潘庄中心法庭

职责边界

依法立案的辖区内经本院立案的辖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辖区内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纠纷除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9.2

名称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实施机构

潘庄中心法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辖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0.1

名称

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一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实施机构

苗庄人民法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辖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审理辖区内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辖区内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破产有关纠纷除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号

 

职责信息表

序号

10.2

名称

依法审判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十条 第二款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的(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实施机构

苗庄人民法庭

职责边界

经本院立案的辖区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案件,包含由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和立案庭立案的发回重审案件由本院独立负责

运行流程

审理-判决;审理-裁定;审理-调解

运行要件

责任事项

法官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案件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国家赔偿或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按错案追究责任。《天津法院审判职权行使与审判责任认定标准》6.5规定的情形除外。

监督方式

联系电话:12368;监督网站:http://tjnhfy.chinacourt.org;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7号

 

来源:政治处
责任编辑: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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