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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六点建议
作者:谢作幸 郑永建  发布时间:2018-04-09 15:03:35 打印 字号: | |

     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是人民法院内部具有最高权力的审判组织。对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是实现审判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更关系到我国审判事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在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深刻变化以及司法改革不断纵深推进的背景下,当前急需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法治建设实际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以更好地符合审判规律落实司法责任制,更好地适应司法现代化的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一、细化工作细则

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完善更多地要从宏观决策上入手,因此,应进一步均衡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分布,提升其在宏观问题上的决策能力。要细化审判委员会工作细则,合理设置审判委员会工作流程,明确界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范围,严格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限制在法律适用方面,将事实尚未认定而提交讨论的案件严格排除在外。

二、优化人员结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但现行审判委员会委员结构行政化色彩浓厚,成为审判委员会委员一定程度上被视为一种政治待遇且是终身制,这导致部分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但行政职务较低的优秀审判人员难以加入审判委员会。完全由院庭领导组成的审判委员会难以应对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新形势,应将委员与行政级别脱钩,并重点选拔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资深法官。

三、规范制度运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过宽、过泛,讨论案件占比高都是审判委员会偏离价值取向定位的表现,这往往是审判委员会职能定位不准确导致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应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即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交由合议庭执行体现的审者不裁判、判者不担责一直为学术界所诟病,且与当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司改规律不符。因此,建议当遇到法律适用问题时,先由经办人介绍法律适用难点,再交由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集体承担统一裁判的责任。此外,审判委员会应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监督,通过研究发布业务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逐渐取代具体个案指导,通过审判态势分析和法官履职评价等实现对法院工作的全方位把握。

四、打造审务公开

司法公开是现代司法理念对于司法工作的重要要求,正如美国学者埃尔曼在《比较法律文化》中指出的,“当法院详细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除非它展示一种客观性的氛围,它的决定将得不到尊重,而这种尊重对于有效解决冲突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最有助于双方获得一个更容易接受的氛围。一是弱化院长决定权,效仿美国最高法院确立法院院长在审判委员会委员中的“平起平坐诸位中的第一人”地位,院长仅起召集作用。二是建立审判委员会研究预告制度,将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信息提前公告,赋予当事人知情权和申请回避权。三是实行会议旁听列席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优秀法官列席会议,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亦可培养预备委员。四是明确审判委员会讨论方式,促成发言表决民主化。具体而言,对于统一各庭法律适用问题,应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就表决而言,严格执行按照资历由低到高的发言顺序,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和表决。五是强化讨论结果的公开性,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决议结果、理由等通过审判业务指导性意见形式发布,客观反映审判委员会对于法律适用问题的统一程度,既发挥类案指导的功能,又为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五、完善考评监督

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缺乏对委员履职情况的评价机制,审判委员会运行效果没有客观真实的反映。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精神,应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情况进行内部考评和公示,因此,建议对审判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审理情况以及违反职责义务的行为建立个人履职档案,纳入考核体系并与干部业绩挂钩,作为评价、监督和问责的基本依据。委员履职考评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在法院内部进行公示,接受法院普通干警的监督。同时,明确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条件、任期和人数,打破审判委员会委员终身制的做法,建立顺畅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审判委员会的动态更新与管理。

六、提高执行效率

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力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作出的决定比较抽象,难以执行;二是作出的决定执行不严,效率低下。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要求,但实践中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跟踪落实情况一直不理想,这与相关工作机制的衔接不紧密有直接原因。因此,应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跟踪反馈机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督促审判委员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工作,并合理设置案件执行和决议事项答复的期限,及时做好决议办理结果的备案审查工作。如发现经办人或合议庭执行拖延,甚至与决议内容执行不一致,应及时报告审判委员会,并视情况转报纪检监察部门决定是否启动追责程序。

(作者单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刘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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