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房屋是普通家庭中最大的财产,为人所必争。而城镇化发展中,因拆迁而分配的安置房争议有很多,那么安置房的归属以什么为依据呢,是谁签字归谁所有吗,还是看被拆迁房的权属?本案有一定的典型性,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王某(男)原系夫妻,2018年1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二人原居住的农村平房系王某父亲于1998年建筑,房屋权利人为王某父亲。2007年始,该村启动迁村并点还迁安置工作。2007年8月,王某父亲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迁村并点选房承诺书》,王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2009年3月,张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选房确认书》,选定房屋为运河家园小区房屋一套。2018年1月,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诉争房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权利人为张某。
2018年3月王某父亲以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置换所得运河家园小区房屋归王某父亲所有。张某辩称,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归自己所有。王某称,该房屋应归其父所有,与王某、张某二人无关。
判决结果
征用个人财产应当对被征用财产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是公民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的体现,被拆迁人所有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相关部门应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补偿对象即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案诉争房屋,因拆迁置换所得,而王某父亲作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该房屋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拆迁后,拆迁利益依法应归王某父亲享有,故诉争房屋的权利人为王某父亲。
最终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该房屋归王某父亲所有,张某协助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王某父亲名下。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本案诉争房屋系因拆迁置换所得,所有当事人均认可被拆迁平房属于王某父亲所有,张某虽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但签订《选房确认书》时张某与王某尚未离婚,张某作为儿媳,与王某父亲同为家庭成员,其在《选房确认书》上签字符合常理,不能仅以拆迁材料的签字主体确定拆迁利益的权利归属,故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屋归被拆迁房权利人王某父亲所有。
(来源:民二庭 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