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理所应当,但现实中总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况,其理由说起来也常常是振振有词,赡养究竟需要多少附加条件?本案例较典型,希望给您一些启示。
基本案情
年逾七旬的李某与冯某系母子关系。二十八年前,因家庭琐事母子二人激烈争吵后,冯某在盛怒之下带领妻子离开家乡到县城做个体生意,母子之间自此互无往来,期间李某丈夫病逝,作为长子的冯某亦未尽其养。现李某体弱多病,早已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异常困难,故诉至法院,请求冯某给付赡养费。
冯某辩称,自己离家二十多年期间,其土地的承包费大部分被母亲拿走,房子被母亲出租,土地的补贴款被母亲领走,家产被母亲卖掉。因为其母亲的上述过错,故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冯某对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李某年逾七旬,无劳动能力,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该请求应予以支持。
李某是农村居民,生育三个子女,参照天津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5912元/年的标准,李某每月消费性支出为1326元,考虑到其当庭自认的每月领取保险金近400元的事实,同时综合考虑冯某的实际情况,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冯某自2018年6月起每月给付李某赡养费400元。
法官释法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本案中,冯某以其母亲占有了自己的部分财产为由,而拒付赡养费,显然于法无据,即使有事实证明自己的主张,也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其权利,更不能因为父母存在某种过错而不弃之不理。
赡养老人不仅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文明社会公民的基本操守和道德底线。
(来源:民二庭 李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