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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行且珍惜,判决离婚很简单么
作者:张晓芳  发布时间:2018-08-15 14:50:53 打印 字号: | |

婚姻实不易,离婚请慎重。《婚姻法》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否准予离婚,要看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请看下文。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2015年自由恋爱,于201612月登记结婚,20177月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吵闹都因生活琐事引起。如今,因搬家干活的事儿又发生争吵,张某遂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李某每年负担抚养费60000元,生病、上学、结婚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婚前个人财产归张某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张某陈述,起诉后李某表现比以前稍好,李某称不同意离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后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有过吵闹,但都因生活琐事引起,李某在张某起诉离婚后,有了好的表现,表明李某正在积极地反思,想改善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双方应积极进行沟通,互相包容,携手经营好自己的家庭,且子女尚小,此时正需要父母双方的呵护、鼓励与陪伴,希望双方兼顾孩子的健康成长,慎重对待婚姻。

张某的离婚请求,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

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时冲动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一方面提供一个冷处理机会,让当事人慎重考虑婚姻大事,另一方面,双方婚后生育子女,子女尚小,父母离婚定会对子女造成心理伤害,不利于子女成长,不利于家庭、社会和谐。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可以选择上诉或六个月后再起诉。

 

(来源:民二庭  张晓芳)

责任编辑:刘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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