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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返还他人之物?
作者:宋迪  发布时间:2018-08-27 14:18:37 打印 字号: | |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经常会出现债务人不还钱的情况。于是很多人选择拉走、强占债权人的所有物“以物抵债”,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是这种做法真的正确吗?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1日,原告天津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津xxx号机动车交与被告用于双方合作的网约车运营。后因故,被告从网约车平台解绑。现双方合作的客观条件已经不具备,但是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还该车均遭拒绝。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车辆。


       被告辩称,除非原告将拖欠被告的工资,以及与被告解除合同的电费补贴、违约金、劳动保险、押金8000元等补齐,否则拒绝交还车辆。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诉争车辆的所有权确定;2、抗辩理由是否正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明了车牌号为津xxx华泰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天津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及验车单一份,证明原告对车牌号为津xx华泰牌小型轿车经过车辆检验后并于2017年3月31日交付被告使用。被告的抗辩理由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持据另诉。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案涉案的车辆,依法属于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车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等事宜的抗辩理由属另一法律关系,被告可持据另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得因此对抗原告的所有权而拒绝返还车辆。


       法官小提示:这类型的案件和近年来常见的因民间借贷引发的私自占有、扣留他人合法财产的案件很多,在主张自己权利的时候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特别是采用私力救济方式时候一定要妥当。


(来源:苗庄法庭  宋迪)

责任编辑:刘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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