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予以理赔。而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免责条款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可是对于这些条款,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否则将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请看如下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所有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天津某货运公司,王某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及不计免赔险。
2018年2月,司机赵某驾驶该货车驶入某公司原料车间时,该车前部左侧与同时进入的案外人李某驾驶的货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车主王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等费用,共计20900元。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约定了免责条款,即车辆应由具有相应的驾驶、从业资格的人驾驶,事故虽发生在保险期间,但驾车司机赵某没有从业资格证,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0,900元,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且未超出保险限额,应以支持。平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保险赔偿金20,900元。
法官释法
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王某是车辆所有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车辆具有保险利益,有权要求保险人履行理赔义务。保险公司辩称的,关于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保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是否有效,还要看本案最重要的问题:保险人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实质上的不平等,保险人在未就格式条款向投保人作出任何说明的情况下,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往往会侵害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所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确解释,使其明确了解该条款的真实含意和法律后果,从而做出选择,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人应就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据证明其于何时、向何人就有关免责条款做出明确的提示、解释,故无法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来源:民二庭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