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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非多,借款真伪细辩驳
作者:王晓青  发布时间:2018-09-29 14:27:20 打印 字号: | |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将面临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共同债务的承担,此时产生的民间借贷诉讼极有可能受到婚姻状况的影响,产生恶意避债、转移财产等逃避夫妻债务或者企图获取更多夫妻财产等违法行为。

案情介绍

孙雯与吕辉系夫妻关系,吕辉2018年4月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4月23日,孙雯堂兄孙河对孙雯和吕辉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并按每年2000元支付利息。(文中均化名)

孙河称,2014年8月初,孙雯为买车向其借款80000元,并于2014年8月10日出具了借条,约定2016年8月还款,借款当天孙河与孙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后,在宁河区芦台镇的家中将80000元现金给了被告孙雯,在场人有原告孙河、被告孙雯以及原告的母亲,同时在家中出具了“欠条”及“收条”,借款到期后,孙雯未还款,孙雯与吕辉为夫妻关系,二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吕辉陈述,第一,被告夫妻于2013年12月已经买车;第二,2014年6月底孙雯生产后一直在家休养,不可能于8月初到孙河的家中借款;第三,孙河称其在邮政银行取款,但孙河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在天津市河东区取款;最后,孙雯和吕辉的银行卡信息并未显示有80000元的进账,且欠条中只有孙雯一人的签字,所以吕辉认为孙河与孙雯堂兄妹之间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意图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因孙雯未参加诉讼,在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询问笔录中,孙雯陈述,其向堂兄孙河的借款用于偿还车贷,借款交付地点在天津市河东区的邮储银行,在场人是孙河、孙雯和吕辉,欠条也是在邮储银行出具。庭审时承办法官向孙河宣读了上述询问笔录,孙河并未提出异议。

审理结果

原告孙河与被告孙雯陈述的借款事实完全不同,双方对同一借款事实不能形成前后一致的证据链,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孙河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从事实角度看,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真实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支持,本案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原告作为被告孙雯的堂兄,其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的时间恰逢二被告离婚诉讼期间。因此,二人的堂兄妹关系、原告的诉讼动机、二被告的婚姻状况等,对审查本案借款事实均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从法律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原告孙河陈述的借款交付地点、借条出具地点、借款原因、在场人等事实与被告孙雯陈述的事实均有出入,即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事实的陈述完全不一致,且孙河对孙雯陈述的借款事实未提出任何质疑,此行为显然不符合常理。原告诉称的借款关系不能被证实,故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来源:民三庭  王晓青)

责任编辑:刘文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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