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加大反家庭暴力的力度,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现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申请费,且不需要提供担保。
3.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
(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为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亦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6.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7.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和相关证据。
8.当事人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相关证据。
当事人向家庭暴力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提交报警记录、基层组织或相关社会组织的接访登记等能够证明家庭暴力发生地的证据。
9.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提交如下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近亲属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2)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和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10.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的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报告、医院病历及伤情照片、视听资料、证人证言以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等。
1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1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13.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本人或代为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14.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