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效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
(2021)津0117 执2107 号
执行依据:
(2021)津0117 民初2253 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
刘春胜,男,1946 年4 月8 日出生,汉族,现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安全村青龙店小区6排5号。
执行标的:
本金330000元及利息、延迟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
悬赏金支付标准及方式:
如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申请执行人自愿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的30%支付悬赏金。悬赏金从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悬赏金支付条件:
1.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且为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
2.提供的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到位;
3.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以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4.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由提供线索在先的举报人获得;
5.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悬赏期限:
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举报电话:
022-69561375
联系人:
郑法官
本院承诺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