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5日上午,我院刑事审判庭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此次庭审,我区五家快递公司代表及公、检、法三机关的政法干警旁听本案审理。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某储存疑似盐酸美沙酮口服液液体共计净重1424.14克,并先后十次将从天津市北辰区永济医院购买的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向有吸毒史的人员出售,从中获利。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赵某某系毒品再犯,累犯,应从重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具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该案由合议庭进一步评议后,择期宣判。
近年来,宁河区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同时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快递邮寄方式贩卖毒品达到十次,对我区快递行业是严重警示,亦是我区禁毒工作新的挑战。刑庭将对快递公司适时发出司法建议书。此次庭审观摩,是我院继续深入开展“三比三提升”中“比素质,提升业务能力”的体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刑事审判队伍以高度的职责使命感,严把审判工作质量,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做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教育宣传和警示作用,强化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来源:刑庭
作者:卢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