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河法院关于发扬“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的工作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部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和区委有关工作要求,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加快构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现制定本工作措施。
一、总体要求
1.工作目标。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主动融入区委政法委建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积极对接基层解纷力量,构建分层递进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纠纷路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基层预防化解纠纷网络,以人民法庭为依托,探索建立法院主导、各部门参与的“法院+N”多元解纷工作体系,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发现、就地调处、就地化解,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工作主体。人民法庭负责做好本辖区诉源治理工作。
本措施中的基层治理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综治中心、矛调中心、镇(街道)、村(社区)、派出所、司法所、工会、妇联、劳动、民政、市场监管、土地管理等单位。
二、建立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人民法庭与各镇(街道)每月召开联席会议,定期就民事、行政纠纷诉调对接情况进行通报会商,汇集、听取各镇(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司法需求,建立突发事件和重大纠纷提前介入调处机制,提供精准、及时司法服务和保障。
2.建立司法联络员机制。邀请基层治理单位、专业性行业组织指定专人作为司法联络员,负责排查上报纠纷排查化解信息,自行或者指定相关人员开展诉前调解、矛盾化解、协助送达等工作。
3.建立纠纷分层过滤机制。对各基层治理单位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先行引导由辖区内的村(社区)化解、调解;适宜在镇(街道)综治中心、矛调中心、司法所等基层治理单位处理的,由其先行调解、化解,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法庭进行化解、调解指导;适宜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处理的,由人民法庭委托专业行业性调解组织化解、调解;重大疑难复杂、涉众纠纷等,向区委政法委进行请示报告后,在区委政法委领导下,协调各方共同化解、调解。
4.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各基层治理单位在纠纷化解、调解过程中,需要法官参与指导的,可以向人民法庭提出申请,人民法庭通过推送典型案例、进行法条解释、提供法律咨询、联合调解、实地参与化解、调解等方式提供法律指导,调解不成的引导就近向人民法庭起诉。
5.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机制。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作用,积极建立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机制,推动法院工作同公共法律服务有机结合、协同推进诉源治理。
6.建立涉诉信息台账机制。各镇(街道)建立涉诉信息台账,对排查、化解、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登记,每月向区法院报送,区法院梳理汇总后报区委政法委。
三、工作开展
1.源头解纷。各基层治理单位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按照纠纷分层过滤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开展纠纷化解、调解工作。化解、调解成功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区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化解、调解不成功的,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邀请人民法庭参与再次化解,或告知其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2.诉前解纷。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为辖区内村(社区)、镇(街道)且适宜化解、调解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同意先行化解、调解的,区法院可以交由基层治理单位或者基层解纷人员进行化解、调解。
3.诉中解纷。加强对诉讼案件分析研判,积极培树“一个纠纷一次解决”“审理一案、化解一片”理念,控制衍生案件发生,实现矛盾纠纷一次解决,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
4.诉后治理。深入研判同类案件多发高发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风险防控报告等方式,及时向各镇(街道)反馈基层治理中的潜在风险和社会问题,服务基层科学决策。
5.联动预警。司法联络员对于排查出的辖区网格内涉诉矛盾隐患、苗头性问题,认为需要人民法院指导和帮助化解、调解的,应当及时与辖区人民法庭对接。
6.吹哨报到。主动融入区委“吹哨报到”工作机制,为吹哨镇(街道)提供点对点司法服务,为基层治理提供及时、充分的司法服务。
7.信息共享。加强对万人成诉率的动态检测,每季度向区委政法委报告全区和各镇(街道)万人成诉率情况,并抄送各镇(街道),为党委把握基层治理态势、精准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8.加强培训。人民法庭加强对辖区基层解纷力量的法律指导和业务培训,制作常见案件类型调解指引,推送典型案例,支持和规范基层解纷力量在法治轨道上开展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9.加大宣传。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以及社区走访、普法讲座等活动,全面宣传诉源治理工作,积极培养多元解纷观念,引导人民群众主动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10.责任分工。区法院立案庭负责全院诉源治理统筹工作及重大敏感纠纷的报告工作;各人民法庭负责与本辖区各基层治理单位等做好日常工作对接;各业务部门负责与相关案件对应的基层治理单位对接。各基层治理单位确定本单位司法联络员,结合各自职能,做好职能范围内的诉源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