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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法院一案例入选天津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9-24 16:00:50 打印 字号: | |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巩固“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近日,天津高院面向全市法院和14家“总对总”合作单位征集诉前解纷案例,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30个案例,印发了天津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宁河法院与宁河区工商联报送的《“法院+工商联”诉前调解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与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与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由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提供相应设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设备质量及交货时间产生纠纷,双方解除了合同并初步达成了由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910元的协议,但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迟迟未支付违约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遂起诉至宁河法院,要求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

调解情况

宁河法院于2022年在宁河区工商联设立法官工作室,后按照“总对总”要求,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与宁河区工商联对接,工商联入驻了宁河区工商联合会(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宁河法院受理案件后,因该案事实清楚且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利用宁河区工商联调解机制,及时向工商联推送该案件信息,由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联系,为当事人双方长久合作和企业良性发展考虑,与双方当事人释法沟通,最终双方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协调下握手言和,韶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某特钢有限公司支付了违约金,纠纷化解。

典型意义

法院运用工商联调解机制,向工商联推送案件,由工商联与法院采取调解与诉裁团队搭配的模式,进行调解,既保证了解纷的专业性、权威性,又做到了便捷性、及时性,促成企业间和解,为企业营造了更温暖的生存环境,也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助力了区域经济发展。


 
责任编辑:李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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